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穆镇汉
这次《工会法》的修改涉及40余条,是根据中国当前现实修订的,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接轨,具有很强的时代精神。突出依法维护工人阶级的权益,对工会工作怎么开展,有了法律依靠。
目前,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都有用工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政府不好直接干预,工人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都要逐渐由社会来管,在企业中,工人存在一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工人实际上是弱者。作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制定法律就应向劳动者倾斜。我国在立法上应吸取国际经验,这次《工会法》的修改与国际接轨,体现了国际公约原则。比如《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工会代表、企业代表与政府代表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是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制度,我们的工会与劳动部门应出台一个具体办法,大力推行这项制度。只要有政府代表参加,对解决各种问题就比较顺利,通过这个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工人的权益。
《工会法》事关工会,但不仅仅只是工会一家的事,党政干部也应学习。在贯彻过程中不要脱离现实,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工会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方面起到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