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用地问题,从建设用地预审、审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以及占补平衡等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了负责预审的土地管理部门在预审方面的责任和办理时限;今后,凡水利水电工程因工期紧,工程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针对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不同,而造成的补偿安置不明确等现状,分别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可区分情况收取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