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从明年1月1日起,广东珠海市企业如果拖欠职工工资,将受到一把地方法律之“剑”的惩罚。日前,《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颁布。
该条例规定,工资支付的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原则,合同约定的形式以集体协商为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工资水平可以由劳资双方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
条例还专门对建筑分包单位、合伙企业发生欠薪行为规定了“先予支付”原则,即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工程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事后与分包方在未结清的工程款中追偿。合伙企业拖欠工资的,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然后,合伙人可依法向其它合伙人追偿。该条例还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