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职工修车借车又撞车单位欠账推账不认账

2023年10月14日

四年前,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派职工廖刚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该公司在三堆镇水磨乡的工地上工作,该工地的负责人为何联红。1997年5月,由于车辆出现故障,廖刚就将面包车送往广元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汽车修理厂修理。当时正值何联红所负责的工地上急需用车,于是何联红就让廖刚在外面借一辆车。廖刚通过与广元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汽车修理厂协商,借得一辆“尼桑”牌汽车。不料在驾驶途中发生了车祸,廖刚只好将被撞坏的“尼桑”车又送回修理厂维修。为对“尼桑”车进行维修,修理厂共花去费用2.2万元。1997年6月17日,广元市国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何联红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9月15日,廖刚给修理厂出具了一张欠修车费1.2万元的欠条,约定于1997年10月20日付清。同年9月19日,广元市国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修理厂转去1万元修车费。之后,廖刚、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广元市国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尚欠修理厂的1.2万元修车款均互相推诿,都不愿承担给付责任。修理厂多次催讨无果,只好拿着廖刚出具的欠条诉诸法院。

虽然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并没有批准廖刚借车,但何联红作为公司下属工地上的负责人让廖刚借车办事,廖刚的行为应属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故不应承担本案所涉民事责任。至于何联红与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关系,系该公司内部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尽管广元市国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修理厂支付了1万元修理费,但不能就此推断剩下的修车费也应由国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国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廖刚借车时尚未成立,不承担本案所涉民事责任。廖刚是在为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作过程中给汽车修理厂造成的损失,其未赔部分的维修费及利息应由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一审判决广元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借用汽车修理厂汽车所造成的损失1.2万元及利息。

■黄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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