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前几天我在《陕西工人报》上看到您回答的企业破产后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不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所在的企业效益还比较好,但我的劳动合同将到期,企业如果不与我续签合同,我就要另谋职业,不过按规定,我可以从企业领到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然而不知道我领的经济补偿金,国家是否征税,请您予以解答。
汉中 江滨
江滨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7号)通知里已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