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宁职工报》 日前,辽宁鞍山市纪委、监察局通过一项决定:鞍山市领导干部实行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
这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规定: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正副局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副县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本人因公或因私出国(境)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住房、购买商品房和出卖私房情况;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受聘三资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情况;重大节假日外出活动情况;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都要按规定事先或事后向相关一级组织进行报告,并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