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 河北省日前出台《河北省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规定》中称,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对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对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审查、审核批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有关责任人的追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