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和劳动者的权利息息相关,今年又有哪些政策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更有力的保障?
1.基本医疗有了保险
政策摘要: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人账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想工作先拿证
政策摘要:我国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其职业应包括90个职业;对于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职业应包括68个工种。
对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求职者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已在规定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而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的证书。
3.拿多少薪水可以协商
政策摘要: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4.进社区再就业
政策摘要:为确保能够向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充足、有效的社区就业岗位,社保所应立足于社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采集岗位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
对于就业能力较弱的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特点、求职意向,向用工单位、居民家庭推荐。经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居民家庭见面洽谈,达成意向后,由社保所开具《社区就业推荐信》,安排其从事社区服务工作。
5.维权是工会基本义务
政策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
6.农民工领上养老金
政策摘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7.人才中介可连锁经营
政策摘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专用基金积存在50万元以上;(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信息储备在1000条以上;(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工作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90%;(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并取得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8.职业病防治有了新法
政策摘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9.劳动争议公开审理
政策摘要:依法应公开的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做到先期以书面形式在仲裁部门的公告栏内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通过公开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的预防功能,以期减少或避免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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