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1985年在对越防御战中负伤的革命伤残军人,1987年被分配到宝鸡某大型企业工作。去年11月,我因旧伤复发而不得不在家休养至今。请问我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宝鸡 吴林科
吴林科同志: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7款规定: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就你的情况来看,你属于工伤,应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①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期间,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②享受工伤医疗期。
③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享受工伤津贴。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
④经确认需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以上工伤保险待遇,若你所在企业实行了工伤保险,则医疗费、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由企业支付。若企业未实行工伤保险,则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由企业支付。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