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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未曾言有病死后赔偿仅一万

2023年10月14日

近日,山东省苍山法院依法审结首例因被保险人参保后患病死亡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投保人单利民为儿子投保了5万元的康宁定期保险,最后仅获赔1万元。

2000年7月5日,苍山县的单利民在一保险公司业务员国某介绍下,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定期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两份合同。原告为在学校读书的儿子投保康宁定期保险,约定保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54年,每年交保费850元,交费20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费30元,保额5千元,期限1年。并约定受益人为单利民,受益额100%。保险合同签订后,单利民按约定交付保险费880元。该公司业务员国某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只是观察被保险人“身体很健康”,但未要求其提供健康证明,对投保人告知责任免除条款时不够详尽,对保单上的条文讲解不够明白,致使投保人产生误会,未把被保险人曾于2000年4月8日-5月10日在临沂市肿瘤医院行“横纹肌肉瘤扩大切除术”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人认为被保险人只是长个瘤子,手术后恢复得很好,不是大病。2001年6月15日,被保险人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18日死亡。双方因赔付问题产生纠纷,单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康宁定期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但原告未告知被保险人曾患疾病的事实,应负主要过错责任;被告的业务员未对被保险人作保前查体等,亦有一定过错。原告要求全额赔付的请求于法无据,被告拒付的抗辩理由也不够充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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