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现有一问题想咨询一下,我是一名街办集体企业职工,今年9月份因病请假治疗,但单位却只发每月不足300元钱,这远低于我700元的工资标准,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西安 吴明
吴明同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西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60元,由此可见,你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