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原系某国有企业固定制职工,6年前被原中方投资企业推荐进入某有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合同,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李某不肯接受面临失业的现实,要求公司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同意。前不久,李某终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调查审理时,李某坚持己见,认为他本人原是固定制职工,被原中方投资企业推荐到有限公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制职工有特殊照顾,所以要求公司与之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他为什么会败诉呢?
公司的解释道出了事情原委。原来,李某被推荐进入公司时,公司曾提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李某当时明确表示最多签订5年。于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此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李某对这份合同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和变更合同期限的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指出,本案的焦点,关键是李某与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要求该有限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本案的李某从原中方投资被推荐进有限公司工作后,与公司签订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由此可见,李某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对李某要求公司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