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媒体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这份司法解释共分83条,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进行了细化,“打官司关键打证据”的思想得到了具体落实。《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没有足够证据可能输官司
《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意味着,今后,那些有理但没有足够证据的人,可能会输掉官司。
《规定》还明确提出了法官依据证据断案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又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规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医疗官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规定》首次明确提出8种民事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部分证据由法院负责收集
《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规定》还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三种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录音录像资料可作为证据
《规定》就证据举证时限问题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私下录音将成为合法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规定》还就当庭提交证据、证据交换等问题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