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处于重要位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将面临更加开放的经济社会环境。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继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进一步多样化,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更加复杂,企业改革中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工会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责任加重,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变得异常繁重艰巨。
中华全国总工会汇总资料显示,一些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不顾《劳动法》的规定,有的限制和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有的私招滥雇工人,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的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有的任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有的拒不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金;有的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职业危害十分严重;有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任意打骂、侮辱工人。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导致工会会员流失,我国工会基层组织数量减少,会员人数下降。据统计,1999年底,全国会员总数为8700多万人,较1995年的1.03亿名会员减少了约1600万人。虽然一年后,全国工会会员回升到1.03亿人,但也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左右。为此,全总今年将加快工会组建步伐,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实现今年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3亿人的目标,并力求有更大突破和发展。
离开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会就谈不上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如何更好地调整劳动关系,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从基层来看,加强调整劳动关系机制的建设,主要是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一些改制企业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与职工群众商量,搞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有的单位不重视甚至反对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持排斥态度;有的单位虽然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存在严重形式主义,职代会各项职权很难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新建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缺少法律依据,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缺乏渠道和载体,甚至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很难调动和发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