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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2023年10月17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了职工负伤、致残、死亡应认定工伤的各种情形,其中第10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是指哪些情形呢?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这些情形主要有:

(1)因工出差或因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到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疾或者死亡;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的;

(3)职工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期满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残或死亡;

(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的,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死亡;

(6)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疾、死亡,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7)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

(8)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比赛活动、劳动测验或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疾或死亡者;

(9)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10)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差,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

(11)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造成驻外、援外人员死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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