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规定,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将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同时,还要求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力度,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铁序。
《意见》指出,1991年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和审核确认,这为评估行业的规范起步、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10年来,资产评估业在维护国家及各类投资者权益、吸收利用外资、规范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资产评估业已基本发育成熟,评估机构已初步具备了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条件,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作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意见》就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加强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
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三、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评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