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乘客乘坐公交汽车受到伤害怎么办?咸阳市区张女士依法起诉咸阳市公交公司,获得人身伤害赔偿44117.52元。
2000年11月,张女士乘坐咸阳市公交公司59路车从西安返回咸阳途中,该车与一大货车相撞,致使张女士左股骨颈骨,左股骨相隆间骨、腰压缩骨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80天时间,花去35081.56元医疗费。为此,张女士以公交公司未能保证乘客安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用品等费用16万多元,秦都区法院以张女士购票乘车已和公交公司构成客运合同的法律关系为依据,前不久依法判决张女士获赔44117.52元,并由公交公司承担6750元的诉讼等费用。张女士的其它法律请求因无证据和确切数据未获法律支持。 (柳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