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是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和方法对职工的伤、病性质进行鉴别,以便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法定鉴定。劳动鉴定是用来审批职工因工致残或因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退休、退职,批准职工的伤病休假、复工和确定其因工致残待遇,合理调配伤残职工的工作岗位等的重要依据。
劳动鉴定范围主要包括:①职工因工致残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上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②职工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因病,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职的;③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鉴定问题的;④对劳动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省、市、县级劳动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医疗单位的各科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通常设在劳动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其所出具的劳动鉴定结论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度为:由需要鉴定的伤残职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病伤职工劳动鉴定表》,然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将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材料送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鉴定者的伤病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结论,并将该鉴定结论通知申请鉴定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人如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