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单位有一员工,在家时从楼上不慎摔下,造成全身瘫痪,现医疗期已满。我单位准备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医疗期”以及“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但该员工家属提出,该员工患有精神病,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中“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规定,认为医疗期应至少为24个月,在此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就此问题咨询了当地的劳动部门,但各部门的解释均不一致。
请问:对于上述两个文件,企业在解决问题时以哪一个为主?医疗期是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还是根据病情来确定?
西安 魏先生
魏先生: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24个月。”由此可以看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其医疗期的长短是依据本人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的,本人工作年限,尤其是本单位工作年限越长,医疗期就越长(最长为24个月)。因此,贵单位依据该职工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其医疗期是完全正确的。
至于您信中提到的是否应以病情来确定医疗期的问题,就我个人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文件)第二条关于“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规定,是针对“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职工来说的,并不是说,只要患特殊疾病,就可以享受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
当然,从人道主义角度来说,企业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经单位研究决定后,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医疗期,这既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增强凝聚力,提高社会公众形象的需要。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