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58年参加工作的榆林运输公司原职工刘镇银苦叹——

为三十元丢掉工作上访十载冷雨依然

2023年10月17日

新年过罢,编辑部刚一上班,就来了位“远客”。来人六十开外,一口浓浓的陕北腔,面对记者,一番唏嘘之后,就讲开了他那“凄凄惨惨戚戚”的人生“遭遇”。

来人叫刘镇银,十年前是榆林汽车运输公司的一名售票员。因为公司怀疑他贪污了30元票款,对他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罚,直至将他这位1958年参加工作,工龄长达32年的老职工予以“辞退”。就为了30元票款,刘镇银说他丢了工作,开始了十年踏破铁鞋、倾家荡产的上访历程。

1991年4月5日,刘镇银随车售票从西安返回绥德,当车行至洛川永乡时有3名乘客上车,由于当时这三个人下车地点不确定,没法结算车费,他只好同乘客说好等下车时再结算。结果车行中途被运输公司稽查组稽查,尽管刘本人和乘客再三解释,但稽查人员还是强行对刘镇银按西安至绥德票价的30多倍罚款1052元。

但“处罚”并不仅止于此,同年5月26日,榆林运司决定对刘镇银予以“辞退”,并没收了他当年700元风险抵押金。

刘镇银惊呆了,仅仅三十元票款,他不仅三十多年的工龄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丢了饭碗,从此将陷入衣食无着的境地。

刘镇银说,打这以后他没有停止过上诉上访。他找到法院,法院不受理,原因是未经劳动仲裁;他又找到劳动仲裁部门,可仲裁委认为这“属于超时效申诉”。时间一晃就是十年,尽管十年间,省劳动厅、交通厅、省总工会和陕西日报“群众来信”等都对此事作过督促和批示,但结局都是不了了之。

2000年9月21日,在刘镇银的再三申诉下,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让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榆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镇银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作出了“驳回刘镇银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于初审判决,刘镇银自然不服,提起上诉。榆林市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认为“刘镇银已丧失胜诉权”,遂于2001年9月15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程序算是基本上走完了,可刘镇银近乎绝望了,他奔波十年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如磐石压顶,毫无松动的迹象。尽管他认为二审法院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申请时效上误用了已废止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并为此申诉过,可他面对的依旧是一个对他来说非常“坚硬”的现实。

送走了刘镇银,已是黄昏时分,记者感到心里有点儿不平静。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而实事求是、治病救人历来是我们党、我们政府所坚持的办事原则和工作作风。即使违纪事实成立,为了三十元票款,一位老职工受处罚、被辞退,生活无着,上访十年,那么当初的“处理”真的就“符合政策”吗?《陕西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应重在教育。”《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但当年公司对刘镇银的经济处罚高达1052元,是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2倍之多(当时刘镇银月标准工资为84元。)另外,据刘镇银讲,他被辞退后,公司一直都没有按规定给他发给辞退书,致使他无法正常申诉。

十年并不是一个短暂的生命历程,而长达十年的奔走呼告更是难以尽述的凄风苦雨。以现实出发,以政策的本意出发,十年前的那个“处理决定”是不是值得有关方面再度去审视,重新加以考虑呢?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不仅是值得的,也是应该的。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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