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因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发生争议。虽多次找领导,都被单位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我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仲裁。仲裁委却推说,我是农民合同工,他们不管。我找到法院,法院说,我必须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法院才能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陈刚
陈刚同志: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仲裁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只有经过仲裁处理,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这种仲裁处理既包括仲裁裁决也包括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而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出具相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当事人可凭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到人民法院。
上述可见,法院的说法是正确的,问题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此问题,2000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曾下发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130号),明确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第25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14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由此可见,你可以依法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涉,要求仲裁委依法受理。如其不受理,应当为你出具不予受理仲裁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实质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应当受理你的仲裁请求,农民合同工也受《劳动法》保护。如果仲裁委拒不出具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书,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