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赵秋玲三年前与所在企业办理了“两不找”手续,厂方批复同意其离厂自谋职业,但在此期间与企业仍保持有劳动关系。但令赵秋玲费解的是,不到半年,厂方却以旷工为由将她“除名”,由此引发了她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赵秋玲是陕棉十厂前纺车间工人。1998年,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不好,动员职工分流。赵秋玲于1998年11月2日申请自愿办理“两不找”,期限为5年。所谓“两不找”,即企业与职工达成协议,企业保留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自谋出路,双方“谁也谁不找谁”。厂方批复同意赵秋玲的“两不找”申请后,她就离厂自谋职业,但与企业仍保持有劳动关系,养老保险金由她个人全额交给厂方,再由厂方统一上缴。
但不久,赵秋玲不慎将“两不找”批文原件丢失,只好于1999年元月补办了证明。厂方在没有找到“两不找”批文的情况下,认定赵秋玲为擅自离厂,“从1998年11月2日至1999年4月26日,连续旷工176天”,遂对她作出了除名决定。
然而,赵秋玲却说她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00年12月,企业宣告破产前夕,她去厂里缴纳养老保险金时,才被告知除名一事。赵秋玲懵了,既然自己和厂里办理了“两不找”,怎么能说是“无故旷工”呢?她决定为这事儿讨一个说法。她先找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说“超过了申诉时效”,没有受理。
2001年12月4日,陕棉十厂破产清算组出具了一份证明,说赵秋玲“不在2001年2月20日陕棉十厂职工名册中,故不属于清算安置范围”。拿着这份证明,赵秋玲才在法院立了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三桥法庭定于2002年1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就在1月14日开庭之前,法庭告知赵秋玲,依据陕高法[2000]144号文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停止受理以陕西钢厂、国棉五厂、陕棉十厂为债务人或被执行人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的通知》,她的案子将转由省高院审理。赵秋玲申辩说,她的案子只是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与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无涉,因此希望法庭能开庭审理。法庭表示,他们将对此事进行研究并请示省高院后,才能决定是否将案件向省高院移交。
对这起劳动争议案本身,赵秋玲认为厂方在批复同意自己办理“两不找”后,又将自己除名,这个除名决定是无效的。而且厂方一直没有履行告知程序,至今也没有给自己送达除名通知书。从这一点来说,这个除名决定也是于法相悖的。赵秋玲说,她相信通过法律,是应该能为自己讨一个公道的。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