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修改后,一些有识之士在《工人日报》等报刊上呼吁,《职代会条例》也应随之修改,与《工会法》配套,让职代会真正发挥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笔者认为此呼吁极对,同时想为《条例》的修改说几句话。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职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一线职工是企业的主体,所以修改《条例》应明确规定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这样才有利于反映职工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不至于将职代会开成“干部会”。
不管企业如何改,但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地位不能变。所以凡涉及企业改制、投资、企业领导的廉政建设等职工关注的热点、疑点、难点、焦点问题,一定要向职代会报告,要由职代会审议或决定、评议。这一内容除要写进《条例》中外,还应明确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作用发挥等,应写进《条例》。使企业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四会”之间达到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共谋企业发展之目的。以避免股东会或董事会取代职代会的现象发生。
随着集体企业的增多,所以应将集体企业职代会的地位和权力明确写进《条例》之中。修改后的《工会法》第36条对此已作出规定,修改《条例》则应依据《工会法》予以细化,以便于集体企业职代会操作。
当然,现有的《职代会条例》中有不少内容不能改,如规定职代会的性质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等,这也是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的,所以在修改中应保留。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