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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你的“心思”我不懂

2023年10月17日

据一项调查显示,在已购买保险的被访者中,不清楚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高达45.4%;在不买保险的被访者中,有近10%的人拒绝买保险仅仅因为“看不懂合同”——保险合同,你的“心思”我不懂。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工具,为人们提供了合法转移风险的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小了财产和人身风险在经济上可能带来的冲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感到困惑,而且不少保险纠纷也是因合同分歧引起,难道保险合同一定就必须那么晦涩难懂吗?

其实,对普通的买卖合同而言,保险合同采用的形式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简化交易手段和提高交易效率预先拟制合同的全部或主要条款,对方当事人只能表示“接受”(takeit)或者“走开”(leave it)的合同形式。

从保险人角度出发,格式合同能够使保险合同的交易成本更为透明,重复性劳动大大减少;但从经济学角度着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同利益肯定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成为故意侵权人的最好目标。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专业化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作为风险管理专家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人,很可能滥用自己的信息强势,从而对关键保险条款埋下伏笔,使消费者不自觉地陷入法律陷阱,最终假借所谓的“效率”之名排挤掉公平。这种经济强者的恣意行为,是任何类型的市场经济所必须防范的。

为了保障格式合同中的经济弱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合同进行了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随后,新《合同法》第5、39、40、41、54条也对格式条款做出了一般的规定。而专门针对保险业中的格式条款的立法首见于《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显然是针对保险格式合同常见的免责条款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而言,对保险合同的争执多出于责任分担的认定,由于保险人积累了大量风险资料,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熟悉程度肯定大大超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法律不进行价值判断上的倾斜,保险的社会功能就会因为保险人不受控制的道德风险而大打折扣,最终保险业也无法实现正常经营。 (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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