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准备到一新单位工作,原单位仅用日工资标准“购买”了我多年积攒下来的补休单。我想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潘明
潘明同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显然,原单位按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是错误的。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加班天数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日工资标准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加班天数另外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您可根据以上规定,找原单位具体计算计算。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