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能扣

2023年10月17日

郭小良于1991年2月被周至县某养鸡场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2001年8月31日。2001年3月,郭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过3个月。按该养鸡场规定,休病假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场方于7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8月份又通知郭小良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郭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自动离岗。场方称,郭小良是违纪,不能发给经济补偿金。郭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委认为,郭与养鸡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91年2月起,至2001年8月31日。郭小良患病是2001年3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正是劳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郭要求养鸡场发补偿金是合法的,仲裁委予以支持。

养鸡场故意制造理由,不发给郭小良经济补偿金是违背劳动法的。郭因病于2001年7月被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场8月份又通知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动合同。郭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自动离岗,该场抓住自动离岗问题不发补偿金,于法无据。

仲裁委员会多次到养鸡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劳动法规,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使其充分认识劳动法的权威性。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协议,郭小良在该企业工作10年,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本人标准工资为560元,企业应支付郭小良经济补偿金5600元。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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