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工人报》 江苏省第一起市总工会起诉一家企业拖欠工会经费案件——连云港市总工会诉连云港水表厂拖欠工会经费案件,经过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庭两轮审理,于1月10日下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除如数支付拖欠的工会经费外,还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全部诉讼费。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向上级工会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连云港水表厂是应该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但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经多次催要仍无结果。因此,今年1月4日,连云港市总工会将水表厂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支付其所拖欠的2000年度工会经费及滞纳金。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连云港水表厂于2002年2月10日前付连云港市总工会经费人民币10000元,余款9215.75元及滞纳金于2002年4月30日前付清,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诉讼费等1169元由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