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合同期满,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王某发现公司从今年5月至8月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理由是在此期间王某患病,请长期病假,未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王某认为自己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并依法办理了请假手续,也经单位同意,企业无理由不为自己缴纳保险费。双方争执不下,王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受理后,经调解不成,遂依法裁决:单位为王某补缴今年5月至8月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点评: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为职工在年老或失去劳动能力时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只要劳动关系在,企业就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请长期病假期间,虽然未为企业提供劳动,但其仍然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因此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对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况且,本案中,王某请长病假已履行了法定的手续,得到了企业的批准,企业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法律依据。 ■山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