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解读新《工会法》

2023年10月12日

曾经,有一位基层工会主席因替职工说话“得罪”了行政领导,在不久进行的企业改制中竟被用摇号机“分流”。

曾经,有一位企业的工会主席因没完成厂里交办的购买彩电的任务而被“脾气不好”的老板当众训斥得面红耳赤。

“吹拉弹唱,打旗照相;慰问病号,送钱送粮。”这是长期以来,社会上有些人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画像。

如此维护职工权益,被称为职工“娘家”的工会在职工心目中的形象怎能不大打折扣。

解读新《工会法》,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局面要彻底变一变了。

新《工会法》鲜明地亮出了“维权”的旗帜,首次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和罢免工会主席,必须经过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并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这样一个法定程序;明确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不得下岗、分流、买断工龄、调离工会岗位的规定;明确了侵犯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显然,修改后的《工会法》不再是“棉花法”,工会干部的形象也该“硬”起来了。我们注意到,新《工会法》增加了这样的条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谈判桌前,要求工会主席应挺直腰板、有理有节,树起自己“代表者”的形象。新《工会法》还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这就要求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中,工会主席应该是敢做敢为,敢于碰硬的“维权者”形象。 ■雅文

上篇:广告
下篇:掏心窝的救助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2/2/20020211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2-02/11/301526.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