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内部,“编外职工”常常被视为“二等公民”,不仅工资、保险福利等享受不到公正、平等的待遇,而且随时都会遭到被清退的命运。工商银行某县支行石某等14名“编外职工”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愤而集体申诉至劳动仲裁部门,决心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工商银行某县支行共有120多名职工,分为编内职工和编外职工两大类。所谓“编外职工”是指未列入向上级呈报的职工名册的人员。编内职工80余人均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编外职工40人却从未签过劳动合同。这40名编外职工由以下几种人员组成:一是单位临时聘用的储蓄代办员;二是单位建房征用土地而招收的“土地工”,后转为大集体职工;三是从外单位调进来的全民固定工;此外,还有随军转干部分配到单位的军转干部家属。
2000年8月,这家支行决定将储蓄代办员和“土地工”一次性予以清退。石某等14人都是支行因建房征地而招收的“土地工”,后按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长期以来,他们与编内职工同工不同酬,也未解决养老统筹问题,这次又面临被清退的命运。石某等14人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支行撤销清退决定,同时要求与编内职工享受同样的工资及保险福利.等待遇。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使申诉人与被诉人于2001年3月达成了口头谅解。支行表示暂不清退石某等14人,并逐步解决他们工资偏低和养老统筹等问题。申诉人则表示,不再申诉。本案最终作撤诉处理。
点评:
本案例中,被诉人将本单位的职工分成编内和编外,并将编外职工视作“二等公民”,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被诉人还将几种情况的“编外职工”均作为临时工,也是不对的。即使按“临时工”与“非临时工”的观点来衡量,除了“临时聘用的储蓄代办员”以外,大集体职工、调进的全民固定工、招收的全民合同制职工以及分配来的军转干部家属,都不能视为“临时工”。
被诉人在减员增效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合理的减员方案,然后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有职工,无论“编内”、“编外”,在减员方案面前,应人人平等。如果将一部分职工保护起来(不予清退),而只是针对另一部分职工进行精简、清退,就必然引起争议和矛盾。
此外,《劳动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不应再分正式工和临时工,编内职工和编外职工,所有职工均应同工同酬。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