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对于靠工资吃饭的人来说,薪酬是立身之本,也是劳动价值和人生价值的物化与体现。在我国,逐月发放的工资,是城镇居民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也是收入分配最主要的形式。
但是目前,在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着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首先,收入差距过大,垄断性收入、工资外收入和非法收入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其次,不同收入群体分布形态不够理想,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较大。第三,收入分配行为不规范,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位消费随意性强,缺乏合理有效的约束;事业单位创收活动没有规范的制度规定,分配行为透明度低,等等。
去年,公务员在一年内接连涨了两次工资,一时间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一年两次加薪,使得公务员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也在整个社会心理层面上产生了不小的波动。面对收入分配中日益凸显的问题,面对行业与行业之间由于收入分配而引起的社会心理波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得不迈开它艰难、沉重的步履。
尽管摸索前行的步履常常是深一脚、浅一脚,但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毕竟初露端倪。目前,我国约有7400户国企试行了经营者年薪制,有1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全国有26个省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有88个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有十几个城市在试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另外,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在进行科学的职位分析、岗位劳动评价的基础上,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以及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具体途径和办法,也在一些企业相继展开。
相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我省的薪酬改革显得比较滞后。在我省,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与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两种现象并存的情况较为严重。垄断行业收入过高、增长过快,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低收入人口较多以及对劳动力市场工资缺乏监管、欠薪较为普遍等等问题也很突出。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控制垄断行业高收入方面,东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如珠海市于去年7月出台了全国首部地方性劳动工资法——《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各级工会组织进行监督。工资支付的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原则,合同约定的形式以集体协商为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工资支付标准,职工工资支付方式和工资水平可由劳资双方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对建筑分包单位、合伙企业发生欠薪行为规定了“先预支付”原则,即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工程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先预支付劳动者工资,然后在未结清的工程款予以追偿。针对垄断行业的垄断性高收入,深圳市政府实施了“国家工资控制线”,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的政策性企业的工资增长速度,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
改革本身,就是走向自我完善的过程。薪酬改革,作为关系到亿万民生的大事,将在积极、稳妥的原则下进行下去,以期实现建立更为科学、合理、公正的收入分配新制度的目标。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