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身为信用社聘用人员,竟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将储户存款不入帐、收回贷款不入帐、冒名贷款等手段,侵吞信用社资金且数额巨大。原陇县曹家湾信用社王家湾信用站工作人员王进年日前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现年40岁的王进年1987年被陇县信用社聘为王家湾村信用站会计,在工作期间,他逐渐在储户存款上打起了注意,利用自己担任信贷员兼会计职务之便,在1988年至1999年间,先后将16位储户的存款不入帐或部分不入帐;私改38位储户存款日期套取资金;多支、重支6户储蓄存款利息;对收回的贷款不入帐,侵吞信用社资金共计人民币75590.92元,同时该王又冒名开存单,3次骗取贷款16万元,后仅归还了4万元。后在信用社交接手续过程中问题暴露了出来,该王被陇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刑。 (闫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