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第52条规定了职代会有5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但笔者在一些企业中发现,职代会的不少职权却难以落实。比如该职代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不提交职代会审议;应由职代会决定的建房、医改方案之类却把职代会“撇”在一边,由企业领导甚至有关部门说了算;民主评议干部的结果不公开,评议与干部的奖惩、任免脱节;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形同虚设,甚至连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都不征求职代会的意见……
职代会的职权难以落实,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如今有的企业的职工集体上访,影响了企业内部和社会的安定;一些职工代表对民主评议干部不感兴趣,有的甚至连评议会都拒绝参加;有的企业领导因治厂无方,管理不善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后,仍“稳”坐台上,或换个单位照样当官,在职工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使企业“雪上加霜”……诸如此类,都是不良后果的具体表现。
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法》第51条、《工会法》第35条对此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让职代会行使好职权,是依法办事,也是至关重要的。但怎样才能将职代会的职权落到实处呢?笔者认为,首先是企业领导要增强法律意识、民主意识,职工是企业主人的意识,明确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法律赋予职代会的职权还给职代会;作为企业工会,应做好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好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而作为职工代表,则应切实杜绝“听完报告拍拍手,通过决议举举手,会议散了招招手”的现象,真正做到“代”职工说话办事,“表”群众肺腑之言。当然,作为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应经常检查《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对侵权违法现象予以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为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