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企业准备建立工会组织但不知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与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有区别,请你给我们解释一下。以便我们顺利成立工会组织。
汉中 张辉
张辉同志:
你所提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与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劳动合同期限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
一、由于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是完全脱产的,所以对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是,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也就是说,当职工被会员民主选举为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其原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约定自动延长,当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任期届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继续履行。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连连选任后,其劳动合同继续延长。
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是不脱产的,即非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会职务任期相比,是少的,比如,刚刚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而其劳动合同期限还有半年就到期了,那么其劳动合同期限要延长到本届工会工作届满,即要延长二年半的时间。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