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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加班就扣工资违法

2023年10月15日

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商场上班,商场要职工在节日期间加班,有些职工认为工资太低或其他原因,而不愿意加班。可人事部门却规定,不加班者将从工资中扣40元,我们不知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 王莉

王莉同志: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在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中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只有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责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这里所说的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

商场出于经营的考虑,延长劳动时间的决定并不是与商场工会组织和职工协商一致后作出的。所以商场以职工拒绝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而克扣职工工资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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