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招生数量的扩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方向的转移以及下岗职工的大量存在,我国的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因此,找到一份较为固定的工作成了许多求职者和打工者梦寐以求的事。然而在正式工、固定工已经消亡的今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了他们心中理想的选择。
事实给人的启示
职工王亚莉于1988年调到西安某商场工作,1994年12月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1997年12月底双方再次续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止。2000年12月30日,商场准备与王亚莉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经理、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与她洽谈此事。王亚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商场只同意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1年1月3日,商场以原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向王亚莉出具了退工单。随后,王亚莉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委没有支持王亚莉的申诉请求。王亚莉不服,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王亚莉与商场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西安市某劳动仲裁机构的一位仲裁员说,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商场恢复与王亚莉的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合同”
一位40多岁的老工人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久,就因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后,他要求上班,单位告诉他已解除劳动合同,他不服到劳动部门一咨询,才知单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有些企业只与职工订立短期合同,用完职工年轻时的“黄金年龄段”,即行辞退,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无疑是对这类行为的限制。但是有关劳动法专家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遇法定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亦可提前终止。然而现在有一种倾向,认为这类合同是“铁合同”。其实国家在砸烂“铁饭碗”的同时,决不会再搞所谓的“铁合同”,否则又回老路上来了。
无固定期限合同保护的不仅仅是劳动者
由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处于较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可以保护老职工的利益,所以,许多企业认为签订此类合同不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而且还有可能带来拖累。
其实,此类合同对企业来说还是相当重要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持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的稳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合同“跳槽”,企业则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损失。这在当今人才“跳槽”相当频繁的今天,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有保密要求的职业和初始创业阶段的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
■本报记者 邰荣军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