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调解工会维护职能不可缺少的一环

2023年10月15日

日前,渭南市某企业一位张姓女工向本报维权部打电话反映,她因休产假被单位以旷工为由除名。收到除名通知的第3天,张女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月后,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该企业撤销除名决定,为张女士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和养老保险费。企业不服诉至区法院,区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内容。企业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至此这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已历时一年多,终审判决仍未下达。张女士在电话中希望“尽快结束这场官司,我再也拖不起了”。并询问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并无违规之处,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而与张女士有同样苦恼的人却为数不少,他们都感到程序复杂,时间漫长,希望有一个更好的解决途径。其实并非每一起争议都要诉诸公堂,通过调解也可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如西安合页厂28人集体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反映企业违规除名职工,没有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市总信办多次派人到该厂与领导交谈,耐心宣传有关法规,指出其存在的违规问题,并与上访职工逐一交谈。历时两个月时间,数十次的协调,最终企业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撤销除名决定,恢复28名职工的劳动关系,补办养老保险。对此双方都感到十分满意。

所谓调解,就是在第三者主持下,依据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消除争议。劳动争议一般案情简单、涉及面小,及时解决符合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共同利益。通过工会信访调解,省时、省力、不伤和气,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也正是工会实现其维护职能的一个方面,我国历来重视工会参与调处劳动争议。《工会法》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些规定把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视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环节。

在新形势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对工会工作人员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吃透“两头”,深入了解情况,把问题搞清楚。“两头”即一头是上访者反映的具体事实,另一头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一般的上访者,大多出于个人角度,反映问题片面,因此必须深入基层,做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除此之外,参与调解的工会工作人员还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程序。在此基础上,调解人员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抓住争议焦点,运用法律法规对症下药,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成功率,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焦晓宁 赵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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