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宪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都赋予了集体企业有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但是略阳县农机车辆修造厂的职工要行使这项权利却并不容易,他们争取了十余个月,希望仍很渺茫。
该修造厂是一家县属集体企业,隶属略阳县城关镇管理。它是在1969年成立了的手工业合作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1983年县劳动局任命厂长以后,就一直没有更换过。据了解,现任厂长已超过退休年龄。该厂从建厂至今没有建立、健全职工大会制度,职工想行使民主权利没有渠道;职工养老统筹金长期拖欠,退休职工退休金很低。也从未进行过厂务公开,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一概不知,只听说年年亏损,什么原因造成亏损,亏损到什么程度,大家不知晓。
为此,建立、健全职工大会制度,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让职工真正成为集体企业的主人,是全厂职工多年来所渴望的。但是这个愿望一直未能实现。从去年5月份起,他们纷纷签名上书城关镇、略阳县、汉中市有关部门,请求落实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
职工反映,他们的请求各级领导都认为合理合法,但是一直落实不了,工人的事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十几个月过去了找了无数次,反映材料递了一摞又一摞,仍看不到一点希望。
城关镇一位负责人则表示,城关镇对此事很重视,先后派了四次工作组进驻农修厂,并依照工人意愿成立了工会。镇上考虑最多的还是企业今后的发展壮大问题,工作组先后与农修厂职工逐一谈话,大家意见不太统一,工作组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做工作。至于民主选举的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缺乏操作性,没有具体的程序可依,政府又不能过多地干预企业,所以对此是慎之又慎。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省总组织部。有关人员解释,实行民主管理是法律赋予集体企业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拦。集体企业的民主选举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监督,由同级工会组织实施;要经过民主推荐候选人,组织考察等程序,然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由职工选出自己信赖的当家人。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