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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安全生产法获通过

2023年10月17日

(上接第一版)

法律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此外,法律还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将受法律追究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行政部门责无旁贷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既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以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还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法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将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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