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与所在服装厂的劳动合同最近到期,厂里不再续聘。厂里表示,正常终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我们认为最终结果都是面临失业,企业应该给补偿金。特请教。 ■王芳
王芳同志: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已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您提到的经济补偿问题,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这里所说的“国家另有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