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明确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但是各单位在落实上述职权时往往采用表决的方式,如选举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方案、社会保险、奖金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目前,职代会(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表决重要事项,大都采用“举手”方式”,主席台上领导盯着,摄像机对着,使与会代表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敢表示。职工代表对这种表决方式很不满意,工会组织想改变这种现象也难度很大。
因此,笔者建议在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履行表决权时,可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票应当设置与表决内容相关的“同意”、“不同意”、“弃权”栏。投票表决后,当场计票、当场统计、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然后,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 ■群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