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去年我从学校毕业后被一国有单位接收,档案也随之转到该单位。后来单位要与我签合同,由于有些条款过于苛刻,比如合同的期限为五年,违约金高达4万元等等,所以我拒绝签约。到现在我与单位仍未达成协议。这期间,当地举行了公务员考试,我报名参加,并被录取。因此,我向单位提出辞职。
单位人事部门告诉我辞职可以但要按那份未签的合同规定的违约金即4万元进行赔偿,否则不予办理。同时,按单位规定,新入行大学生不签合同的应在一个月之内自动离职,并在档案上给予“除名”的记载。我与单位未达成协议,4万元的违约金又承受不了,所以不能按单位的说法办理辞职。而公务员对档案要求又较高,除名必定会影响录取,所以不知接下去怎么办才好。
读者 马明
马明同志: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单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和政策。根据《劳动法》第17条之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应当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像单位所说的那样,按自动离职处理,在档案上给予除名记载。因为,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办发[1994148号《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之规定,自动离职和除名都是针对旷工行为的处理,而对劳动合同的协商,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属于旷工范围。因此,即使您因此而辞职,单位也是不能作出除名处理的。
当然,如果单位在您的档案上给予除名记载,这一定会影响您加入公务员队伍。因为公务员要求具备干部身份,而除名后将失去干部身份。对于您现在的问题,我想第一个策略是协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单位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甚至关键时候您也可以做出一定让步(比如适当支付一些所谓的违约金);第二个策略,也是不得已的办法,诉诸劳动争议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