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30日,担任某纺机器材工业公司总经理的李桂林指派公司职员从银行提取现金12万元,准备发放职工工资。该款取回后,当天却没有发放,而是将巨额现金存放在单位财务室保险柜内。不料,当晚现金全部被盗。通过公司纪委的详细调查,确认属于管理不善所造成。因李桂林与单位已签订集团内部经理人员工作目标责任合同书,该合同书规定此类情况应实行个人先全额赔偿,有关部门后破案的原则。李桂林表示愿以本人家庭财产及所购房屋作抵押,用于保证弥补单位损失,并于1998年9月28日向单位写了一份保证书。1999年3月15日,单位根据李桂林的保证,制作了处理决定,内容为:“原纺机公司总经理李桂林同志赔偿6万元;原纺机公司副经理李伟同志赔偿3万元;原纺机公司出纳郑丽同志赔偿3万元。赔偿金额由财务部转为个人应收款,于1999年9月30日前全额赔偿完毕。”事后,李伟、郑丽均按文件要求赔清了应付款项,但李桂林以自己没拿这笔款,该款被盗,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破,单位所受损失应找犯罪分子承担,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赔偿保证,单位要求自己代犯罪分子先行承担赔款义务的规定无法律依据为由不向单位交纳赔偿金,并且从此离开了单位。单位多次催收未果,以单位当初与李桂林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桂林赔偿所欠款项。
最近,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李桂林赔偿额40000元,其余损失公司自愿放弃。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