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为西安市雁塔区某民营企业的配电工。2000年11月,徐某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经过了公证。2001年11月,徐某参加企业的技术能力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2001年12月3日,一个技校毕业的电工张某来企业找工作。民营企业的老板王某发现张某的技术比徐某高,且张某提出的工资要求也比徐某低,由于企业只需要一位电工,于是王某在12月5日下班的时候对徐某说,他开的企业追求一点利润也不容易,你的技术确实比张某要差一些,所以你不用来上班了。徐某认为他和企业是签了劳动合同的,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企业如果要解除合同,也必须提前30日通知他。王某不同意徐某的主张,强行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停发了徐某的工资。徐某不服,于2001年12月1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恢复自己的工作并补发工资,2002年2月5日,劳动仲裁委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员教育之后,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徐某作了赔礼道歉。支付了徐某2800元补偿金并达成了和解。
点评:本案中,徐某的技术虽然要比张某差,但是还是胜任工作的,所以民营企业老板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应该承担赔偿损失补发工资、补发数额不少于一个月月薪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另外,王某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也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