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目前,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同一地区重新就业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及储存金。这样,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以领到基本养老保险金。
若达不到以上规定,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金一次发给本人。回农村的,男不满60岁、女不满55岁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可以接续或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划转到农村养老保险上。也可以把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一次性领取了养老金,又重新录用为合同制职工的,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终止前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