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成都某大型超市为最大限度控制店内商品无端流失,与属下近20名保安签订“捉赃”协议,要求他们每人必须完成1500元/月的罚款指标和每月实际查实10次以上的偷窃事件,否则非但工资领不到,还有可能被炒鱿鱼。
读罢这则消息,笔者如鲠在喉。又据《陕西工人报》7月18日三版报道:某公司为焊工定的生产任务为每8小时24个采暖炉焊接,比最高限度高了4个,且完不成就扣工资。该文以《一些用人单位蓄意设置陷阱坑害打工者》为题,进行了报道。
这两则事实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企业在加强内部管理时,新制定的政策、制度具有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二是严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其制定政策的动机和目的,有故意性,说是居心不良一点也不为过。
平心而论,企业在管理上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效益,规范员工行为,本无可非议。但在制定政策时,既不考虑国法,又对员工造成了伤害,这不明摆着成了“整策”吗?这对企业又有什么好处?试想,这样的“整策”能行得通吗?当然对付“整策”,劳动者要学会自我保护,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使这样的企业支付不起违法的成本,不敢轻易触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冯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