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法院越俎代疱判决检察机关监督纠正

2023年10月16日

我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日前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就成功抗诉一起越权主管的民事生效判决。

李增元、李增富与周成金同系安康市汉滨区茨沟镇山民。1982年原安康县人民政府给三人各自使用的自留山颁发了山林使用证,使用证上说明三人各自与对方交畔为界。由于界限不具体,三人时常因地界发生矛盾。2001年初,李增元以李增富、周成金二入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将其诉至汉滨区法院。

2001年6月8日,汉滨区法院在当事人所持山林使用证确权不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要求李增富、周成金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判决生效后,李增富不服向安康市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民诉法》规定,法院只能就自己主管的案件进行审判,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汉滨区法院对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子受理并进行判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越俎代疱”。

2001年11月26日安康市检察院向安康中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汉滨区法院经开庭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抗拆理由成立,应予纠正。并于2002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宋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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