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跳槽”现象日益普遍。俗话说:人往高处走,“跳槽”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在此要提醒劳动者:“跳槽”不可盲目,不能不辞而别,否则可能惹上麻烦。
不久前,有五六位职工到编辑部反映他们遭遇的“不幸”:他们都是某厂1年前招收的农民合同工,与厂里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3个月前,他们听说另一家工厂招工人,便以该厂劳动条件不好、工资收入低为由,要求辞职。厂里不同意,他们便不辞而别,到了另一家工厂干活。该厂知道后,一纸诉状将他们推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他们交纳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这几位职工感到特别委屈,表示一定要讨个“说法”。
其实,这几名职工对劳动合同缺乏了解。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非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不可确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应依法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订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一方当事人如具备法定条件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履行法定手续。按照《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果不具备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这是劳动法律、法规允许的,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之前提出辞职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硬要辞职依法要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不愿意在用人单位工作想另谋他就,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交纳法定违约金或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后方可辞职。劳动者不可因用人单位不同意而不辞而别,不辞而别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违约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