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怀孕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23年10月16日

已婚妇女李某于2000年与西安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交纳了2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1年后,李某怀了孕。宾馆得知后,要求李某人工流产,李某坚决不肯,宾馆以李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李某交纳的抵押金。李某不服,申诉到了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的调解下,宾馆答应继续履行合同,并退还了押金。

点评:《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宾馆与李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合同的其他内客应继续履行。同时,也违反了《婚姻法》婚姻和怀孕自由的有关规定。另外,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物)或抵押金(物)。因而,宾馆收取2000元抵押金是违法行为,应退还李某的抵押金。 ■邰荣军

上篇:青岛:公务员被投诉三次下岗
下篇:东岭之变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2002/8/20020808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2-08/08/318676.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