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眉县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从1996年至今,共向各个行业发出司法建议500余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收效。
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一些企业经营管理比较混乱,因轻视签约购销合同而上当受骗,致使企业蒙受惨重损失,为此他们总结了经济犯罪中种种欺诈手段特点,向当地企业发出司法防范简报,提醒企业注意审查与其做伙伴的业务资格、信用和履约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002年5月20日,四川某页岩砖厂到陕西宝深建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J2K40/40—10真空挤砖机一套,合同定价22万元,当天该砖厂按合同约定提货应先付给宝深集团公司17万元现金,按合同规定欠款5万元,截至2002年6月20日交清,但四川这家砖厂只支现金12万元,再三声称货发回四川后,立即按合同约定付给宝深集团公司5万元。但该砖厂返川后一直分文未付,宝深集团公司多次派人摧要无果。眉县人民法院接到民事诉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文规定,驱车到当地与当地法院联手,依法追回该砖厂所欠宝深集团公司全部欠款,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前一时期,部分银行、信用社存在盲目放贷,逾期贷款收不回的现象。眉县人民法院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从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减少纠纷出发,向有关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还向金融部门发出“注意诉讼时效,有纠纷到法院起诉的司法建议,对清贷、清债工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被当地企业喻为“企业的好参谋,人民的好法院”。
(党眉清)